
案例
2025年6月,李女士在上海某三甲医院就诊后,医生未经患者明确同意,私自拍摄并将就诊视频发布至网络平台。尽管在视频中,发布者对李女士的面部做过小范围马赛克处理,但衣着、话语、关键病史等信息都未做脱敏处理,导致李女士被朋友“一眼认出”。
纪法解读
保护患者隐私对医务工作者而言,既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也是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尤其是发布到网络平台的就诊视频,因为易于传播,隐私泄露后对患者的伤害更大。
2025年10月3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印发通知,公布《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其中明确规定“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或未经患者授权同意,展示可识别个人身份的影像、图片或文字”。

医生出于收集资料或医疗科普的目的,对患者就诊过程进行拍摄,首先要尊重患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不能擅自拍摄。如果还需要上传网络平台,必须对患者信息进行脱敏处理,以达到“不可识别”的效果。

纪法依据
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
1.不得发布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损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损害卫生健康行业形象的内容。
2.不得以健康科普形式违法违规发布各类广告、导流导诊,或通过直播带货等形式推销和销售医药产品、养生课程、保健食品等牟利。
3.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或未经患者授权同意,展示可识别个人身份的影像、图片或文字。
4.不得宣传推广与岗位不匹配、超出本人专业领域的内容。
5.不得发布未经科学验证、虚假错误内容,不得断章取义曲解专业指南、行业标准等,误导公众对科学知识的理解。
6.不得夸大病情和疾病治疗效果,不得以“神医”“神药”名义进行宣传,不得通过虚构病例、杜撰故事等手段误导公众,特别是在涉及高风险诊疗技术、尚处于研究阶段的诊疗手段等方面。
7.不得滥用人工智能技术,发布未经核准真实性、科学性,或未添加显著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标识的健康科普内容。
8.不得发布违背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违反医德医风的内容,不得在健康科普中出现低俗、“擦边”、哗众取宠、话题炒作等不良内容吸引流量。
9.未向医疗机构报告,不得以该医疗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名义或个人职务身份(含存在可推断单位及身份的相关标识及提示内容)开展互联网健康科普。
10.不得在离职后沿用原单位和职务信息开展互联网健康科普。
内容来源:红星云、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