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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

2026-08-201057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

(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社会法治宣传教育

第三章 国家工作人员法治宣传教育

第四章 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形成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夯实全面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治宣传教育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动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第三条 法治宣传教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大局、守正创新,实行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实行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体系,持续提升全体公民的法治素养。

第五条 法治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和成就、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等。

 

第二章 社会法治宣传教育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第七条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案件办理过程,通过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发布典型案例解读等方式开展普法。

第八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和网络用户的法治宣传教育,利用短视频、直播等平台开发通俗易懂的普法内容,提供个性化精准普法服务。

第九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经营管理场所内,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食品药品安全、消防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产品责任等群众关切问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条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法律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法治宣传教育,针对村(居)民、企业职工、老年人、进城务工人员、特殊困难群体等开展针对性普法。

 

第三章 国家工作人员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树立依法履职的法治观念,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工作事务的能力。

第十二条 录用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将相关法律知识纳入录用考试内容,从源头强化公职人员的法治素养。

第十三条 实行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清单制度,将法治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整体培训规划,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列入年度述职内容,加强日常学法监督考核。

 

第四章 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应当协同配合,根据青少年身心特点和成长需求,普及其在家庭生活、校园学习、社会活动中必需的法律知识。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法治教育纳入教学体系,把法治素养纳入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保障法治教育的课时和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教育、公安、司法等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协同开展青少年法治实践活动,网络服务提供者需履行未成年人网络法治宣传教育责任,引导未成年人规范网络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开展家庭法治教育。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加强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普法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纳入法治建设考核内容,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发现同级负有普法职责的部门、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发出普法提示,相关单位接到提示后需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并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负有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单位未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扰乱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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