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办法
(2026年5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提升全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形成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夯实全面依法治省的社会基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将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法治宣传教育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评价内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在上一级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发布后六个月内,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协调联络机制,研究解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统筹、指导、监督、评估本行政区域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情况。
司法所应当明确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法治宣传教育应当落实普法责任制,坚持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各自职责制定普法责任清单,细化法治宣传教育内容、措施标准和责任,并于每年一月向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单位上一年度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年度报告。普法责任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应当加强立法全过程宣传解读,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研究基地等形式,扩大社会公众参与,将立法与法治宣传教育有机结合;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政府规章通过后,制定机关、实施部门应当通过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专访等方式进行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对法规规章规定的认知和理解。
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通过组织观摩行政执法活动、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发布解读典型案例、举办警示教育等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复议人员、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应当履行以案释法责任,利用各个工作环节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律师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结合工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八条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应当完善国家工作人员法治宣传教育机制,分级分类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学习掌握的法律法规知识;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到岗后六个月内,掌握与履职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新任职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应当安排适当的法治类课程。国家工作人员录用考试应当安排一定比重的法律知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国家工作人员分级分类学法考法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学法考试,考试情况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国家工作人员组织抽查考试。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清单制度、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将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述职内容,建立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机制,指导、监督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将法治教育纳入教育督导内容,强化各级各类学校普法责任,保障学校法治教育的课时、教材、师资和经费。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强化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围绕安全、禁毒、反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校园欺凌等内 容组织开展与学生认知能力相适应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律师协会等应当提供法治实践教育资源。
法治副校长每年到校讲授法治公开课不少于4课时;中小学校教师每年接受法治培训不少于5课时;道德和法治课教师每五年至少参加一次轮训。每年9月最后一周确定为全省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周。
第十条 针对不同群体实施差异化精准普法:
- 对快递员、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重点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纠纷预防化解相关普法;
- 对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采用视听资料、典型案例等便于理解的方式,开展社会保障、婚姻家庭权益保护、防诈骗和非法集资相关普法;
- 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企业权益保护、安全生产等法治宣传;
- 对矿山、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企业,结合行业特点开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处置、职业健康相关普法;
- 对涉外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开展国际贸易、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等涉外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法治宣传教育融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法治文化公园、法治教育基地等阵地建设,鼓励创作具有湖湘特色的法治文化作品。支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开发场景式、沉浸式普法产品,提升普法传播效能。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履行公益普法责任,开设法治宣传教育专栏,定期刊播法治宣传教育公益广告,针对社会热点法律问题及时发布权威解读。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加大对农村地区、民族地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经费支持力度,保障普法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发现同级负有普法职责的部门、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发出普法提示,明确整改时限与要求;未按要求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扰乱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